化粧品登錄制度將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
我國新公布修正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需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
而「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已於108年7月1日施行,一般化粧品自110年7月1日起,未經登錄的化粧品將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違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如果您屬於以下對象(具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須於「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產品登錄:
- 產品製造商 例如:國產化粧品製造商
- 委託製造商(品牌商) 例如:國內委託工廠製造化妝品的品牌公司委託製造商(品牌商)
- 進口商 例如:負責將商品輸入進國內的商貿公司
化妝品產品登錄說明&操作示範
需登入之項目包含:
一、產品登錄號碼。
二、產品中、英文名稱。但國產化粧品,得免登錄英文名稱。
三、產品種類及用途。
四、產品類型;其為系列產品者,應填列型號或色號。
五、產品劑型。
六、產品使用注意事項。
七、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八、產品製造場所之名稱、地址、國別及其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情形
。
九、產品全成分名稱。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並應以重量或
容量百分比填列其含量。
十、產品其他有關說明。
前項登錄,應以中文、英文、號碼或國際通用符號為之。
一、產品登錄號碼。
二、產品中、英文名稱。但國產化粧品,得免登錄英文名稱。
三、產品種類及用途。
四、產品類型;其為系列產品者,應填列型號或色號。
五、產品劑型。
六、產品使用注意事項。
七、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八、產品製造場所之名稱、地址、國別及其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情形
。
九、產品全成分名稱。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並應以重量或
容量百分比填列其含量。
十、產品其他有關說明。
前項登錄,應以中文、英文、號碼或國際通用符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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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章擷取至蝦皮上架規範)